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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华军、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军,周建辉,金春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50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建辉,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春姐,女,1953年5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284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华军与被执行人周建辉、金春姐(2017)浙1081执525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春姐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春姐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杨村的房产,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