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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定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定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梁定柱,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定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向梁定柱支付赔偿款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梁定柱已领取案款2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