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艾争先诉被告付文祥、朱娣、第三人李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争先,付文祥,朱娣,李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120号原告:艾争先,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栋,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祥,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号。被告:朱娣,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号。(被告付文祥配偶)第三人:李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未央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争先与被告付文祥、朱娣、第三人李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争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18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