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齐岩诉被告齐国、盖州市鑫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岩,齐国,盖州市鑫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157号原告:齐岩,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崔娇利,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国,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籍贯不详,职员。委托代理人:齐杰,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蕊莉,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职员。第三人:盖州市鑫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宝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涛,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岩诉被告齐国、盖州市鑫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辽HXXX**牵引汽车;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2016年3月至今的营运损失费24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齐岩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HXXX**牵引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盖州市鑫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3月2日上午,原告将辽HXXX**牵引车停在鲅鱼圈志伟修配厂院内维修,被告齐国来到修配厂强行要将该车开走,修配厂员工陈志伟阻止被告不让被告开走,后被告又叫来十余人强行将车开走。车开走后,陈志伟告诉原告说车是被开原金融公司的齐国强行开走。原告知道后,多次打电话向被告要车,被告声称第三人鑫联物流有限公司欠其保险费,说车是挂靠在第三人名下的,故将车扣押。原告又找第三人要求解决,第三人说根本不欠被告钱。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推诿,现在原告不知道车的下落,由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有的车辆被被告长期扣押,不能从事营运,造成了很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辽HXXX**牵引车是被被告齐国强行开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