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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德伟、贾锡娟等与刘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伟,贾锡娟,刘明,张群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7255号原告一严德伟,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二贾锡娟,女,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一刘明,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二张群娣,女,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德伟、贾锡娟诉被告刘明、张群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德伟、贾锡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德伟、贾锡娟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德伟、贾锡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即369元,保全费375元,由原告严德伟、贾锡娟负担。审 判 员 陈希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柯希书 记 员 邱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