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欣威与蒋红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威,蒋红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93号原告:陈欣威,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蒋红明,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陈欣威与被告蒋红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