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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欣威与蒋红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威,蒋红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293号原告:陈欣威,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蒋红明,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陈欣威与被告蒋红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