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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四川龙飞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伟位于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江路三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