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吉林省长春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犯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翻译人员肉扎洪·外力,长春市华澳翻译有限公司翻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及翻译人员肉扎洪·外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与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经预谋扒窃后,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学南校北门共同尾随行人李某和沈某,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红米NOTE2手机窃取,并转交给放风的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进而将赃物转移。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因怀疑在现场附近的豆腐串摊主刘某1在打电话报警,拿起临近卖烤肉串的摊主的剪刀,来到刘某1的摊位,持剪刀威胁其不让其报警。后警察将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抓获,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携带被盗手机投案自首,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与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经预谋扒窃后,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学南校北门共同尾随行人李某和沈某,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红米NOTE2手机窃取,并转交给一旁负责帮助掩护的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将赃物转移。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因怀疑在现场附近的豆腐串摊主刘某1在打电话报警,拿起临近卖烤肉串的摊主的剪刀,来到刘某1的摊位,持剪刀威胁其不让其报警。后警察将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抓获,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携带被盗手机投案自首,案发后,被盗手机依法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到案经过,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系投案自首。(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已成年,2016年3月11日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已成年,无前科。(3)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6年3月11日因盗窃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4)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实被盗红米NOTE2手机一台扣押并被返还被害人。(5)指认现场笔录及监控照片,证实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以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三张,由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确定盗窃为其本人。(6)辨认笔录,证实由被害人李某、证人刘某1、证人韩某、证人刘某2指认实施盗窃的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2、鉴定结论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710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红米note2S手机一部,价格300元。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6日晚21时许,我和我朋友沈某去吉大南校本门买东西,发现一个穿深蓝色羽绒夹克、背书包的新疆男子跟着我俩,我和沈某说小心后面那个人,之后我们去了致远街前卫路的米线店,到那我就发现手机被盗了,被盗手机为红米note2。盗窃我手机的人体态较胖,一米七左右,背了一个包,上身穿深蓝色羽绒夹克,下身穿牛仔裤。4、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6日晚21时许,我和李某到吉大北门买东西,之后去米线店,到米线店发现李某的手机找不到了,在路上有一个男的距离我俩很近,李某还提醒我说小心点后面的男的,我回头看了一眼这个男的,穿深蓝色外套,个子不高,短发。(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在吉大南校北门卖豆腐串,2017年3月6日晚上21日我在外面出摊,我看见两个新疆男子来到我出摊的位置,其中一个是2016年年初警察在北门外抓走的小偷,他穿深蓝色上衣,另外一个是高个。一会这个以前警察抓过的较胖穿深蓝色衣服的新疆男子跟上两个女子,这两个女的走到卖鱿鱼的位置和老板说话时,小偷把手伸进了较胖女孩的兜里,我不知道偷没偷到东西,这两个女孩没发现就离开了,这时这个小偷并没有走,去卖烤串的问有没有刀,并到我的摊位来,手放在身后向我逼过来,这时卖烤串的过来把剪刀从他手里抢了过去,新疆小偷和我说做生意好好做,别多嘴多管闲事。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将这个盗窃并用剪刀威胁我的小偷抓走了。(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在吉林大学卖肉串,2017年3月6日21时30分许,来了两个新疆男子,一个穿深蓝色衣服,一个大个子,深蓝色衣服的男子和我要刀,我说没有,他就拿起我摊位上的剪刀冲向卖鸡汤豆腐串的女的,我赶紧跟上去从他背后把剪刀抢下来,新疆男子对卖豆腐串的女的说做生意好好做,管住自己的嘴别乱说。(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在吉大南校北门卖烤鱿鱼,2017年3月6日21时许,我看见以前被抓过的新疆小偷和一个大个子的新疆男子,这时有两个经常在我这买鱿鱼的女孩往吉大方向走还和我打了招呼,以前被抓的那个小偷就尾随她俩,后来这两个女孩走到我这,这个新疆男子将手伸进较胖女孩兜里拿出了一个手机,这两个女孩并没发现就走了,新疆男子走到卖烤串的摊位问有没有刀,摊主说没有,这个新疆男的拿了什么东西就冲向卖豆腐串的摊位,卖豆腐串的女子正在打电话,卖烤串的摊主从新疆男子手中抢了一把剪刀,这个新疆男子对卖豆腐串的女子说好好做买卖,别多管闲事,后来警察来把新疆男子抓走了。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在长春市吉大南校北门,我因为盗窃手机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前进大街派出所抓获,之后被高新法院判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我朋友阿布都萨拉木刚从新疆过来没有手机用,我叫他一起偷个手机用。2017年3月6日21时许,我俩到吉大北门附近马路溜达寻找机会偷手机,没过多久,我俩盯上两个年轻女子,她俩边走边看周围的小吃,一个女的手机放在上衣兜里外露着,我让阿布都萨拉木帮我在旁边放哨,我在他俩要卖小吃的时候把那个女子手机偷了,之后离开现场。偷得是小米牌黑色手机,手机外壳有个兔耳朵,手机我给阿布都萨拉木了,之前我们商量好了我给他偷手机用。(2)被告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的供述,证实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和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扒窃路人手机财物的事。我刚来长春没有钱花了也没有工作,认识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他就带我出来“挣钱”,偷东西也就是为了钱呗,我们俩以前就认识,在莎车县认识的。我当时听说他在长春开饭店,来了之后才知道他没有饭店,有些事情他也不让我知道,每次他偷回来的东西就让我先保管,他就是靠偷东西生活的。2017年3月6日21时许,我和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两个人在吉大北门的马路上寻找目标,当时我们看准了两个年轻女子,她俩在前面走,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就在后面跟着,我在一旁帮着“放哨”,没多久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就从其中一个长发女子的上衣兜里偷出来一部手机,之后看她俩没什么反应,我就马上离开了现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偷的手机是“小米”牌子的手机,黑色的,手机外壳上有个兔耳朵。刚到长春的时候是2017年1月22日,我在他家待了15天没有出门,那以后到现在,每天都出来扒窃。我记得应该是24天。我俩在吉大南校附近一共偷了5、6次手机,大概偷了10部手机左右。每次偷完手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都把我一个人扔在住的地方,然后他就拿着偷来的手机自己出去了,我问他把偷来的手机如何处理,他警告我不要问,我也就不敢再问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都卡迪尔·扎依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阿布都萨拉木·阿布都热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强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锦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