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雷勤国、薛传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勤国,薛传英,雷群勇,雷群金,雷勤兵,雷群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勤国,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传英,女,193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审被告:雷群勇,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审被告:雷群金,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审被告:雷勤兵,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审被告:雷群凤,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上诉人雷勤国因与被上诉人薛传英、原审被告雷群勇、雷群金、雷勤兵、雷群凤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勤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雷勤国与雷勤凤相同,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事实和理由:雷勤国原本是上门做女婿,立了女方门户的,雷群凤和雷勤国一样,出嫁做媳妇,均未继承娘家父母财产,雷勤国与雷群凤具有同等性,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更为合理。另雷勤国患多种疾病,年龄已过60岁,也成为被赡养人,其实际履行赡养能力受到限制。薛传英、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薛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以三个月为期限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轮流履行赡养义务;2、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3、医疗费按实际发生凭据不能报销的部分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各承担五分之一;4、薛传英去世安葬费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各承担五分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薛传英与丈夫生育四子雷勤国、雷某1、雷某2和雷某3一女雷群凤,均已成家立户。薛传英的丈夫于2005年去世。现薛传英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更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顾,薛传英双目失明,生活难于自理,要求随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轮流生活的请求应予支持。薛传英随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生活期间,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应悉心照料其饮食起居。雷群凤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薛传英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凭据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共同承担。对于薛传英诉请的去世后安葬费用鉴于尚未发生,且数额无法确定,一审暂不予支持,可结合实际发生后的情况另行起诉。慈鸦尚还哺,羔羊犹跪足。赡养父母是子女回报父母的应尽之责,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薛传英及丈夫生育四子一女,含辛茹苦养育成人。雷勤国等应念及父母的养育之恩,尽子女之责,为仁孝之事,使薛传英安稳无忧的度过晚年。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雷某3、雷某2、雷某1、雷勤国从2017年6月起轮流照顾薛传英生活起居,每人照顾三个月;二、雷群凤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薛传英赡养费1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薛传英就医产生的医疗费新农合不能报销的部分凭据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平均分担;四、驳回薛传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勤国、雷某1、雷某2、雷某3、雷群凤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系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履行。在具体赡养方式上,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按照被赡养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执行。薛传英年过八旬,双目失明,无独立生活能力,其要求雷勤国等四子轮流履行赡养义务,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我们在社会中,既为人子女,又为人父母,更应老吾老,给后辈做出榜样,传承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雷勤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雷勤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勤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昌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