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恒智与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恒智,宋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于恒智被执行人:宋宝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恒智与被执行人宋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宝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宋宝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于恒智,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