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庆文与丁振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文,丁振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8814号原告:王庆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丁振祥,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庆文与被告丁振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庆文,被告丁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1998年8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被告丁振祥在通州区xx村xx号有宅基地一处,1998年8月8日丁振祥将该处房屋卖给了王庆文,原告已将购房款支付给了被告,原告系本村农民,房屋已交付。被告丁振祥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庆文与丁振祥于1998年8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