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钟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退出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