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艳红与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红,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艳红。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艳红与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艳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0208元,执行费790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432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刘东明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双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