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海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4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44208800754。法定代表人冯矫正,该局局长。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175号。被申请执行人胡海军,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食药监食罚(2016)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英)食药监食罚(2016)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英)食药监食罚(2016)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江 军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