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美清与王先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清,王先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613号原告:李美清。被告:王先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清诉被告王先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