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厚琼与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忠,何玲,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厚琼,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蒋忠,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何玲,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2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58812932。法定代表人:何玲.申请人李厚琼与被申请人蒋忠、何玲、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101执保4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何玲、蒋忠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了担保物。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厚琼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厚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