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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人李峰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峰驾驶皖KS0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阜阳市开发区纬一路铁路桥路段时,被阜阳市交警五大队民警查获。该队民警随即带李峰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照片、户籍信息、抽血记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前科查询及车辆来源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穆某某、沈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7]毒鉴1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后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峰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梅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