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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祥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709号原告王祥利,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路均,男,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臻,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曹元明,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祥利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祥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48元,减半收取11274元,由原告王祥利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