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庭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庭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刑初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庭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庭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金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郇建强的亲属郇长璐、被告人颜庭虎及辩护人曹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颜庭虎在济南市天桥区三角线街元泰涮羊肉店与被害人郇建强(男,殁年55岁)喝酒吃饭。双方因合作包车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后颜庭虎在该饭店内拿起一把单刃刀将郇建强的腹部捅伤,郇建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郇建强系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造成肝门静脉和胃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颜庭虎让他人拨打120,并陪同到医院。当日,被告人颜庭虎在山东省立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庭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颜庭虎没有辩解。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因民间经济纠纷而引发,案发时双方均处于醉酒状态;2.案发后被告人有抢救被害人行为、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供了赔偿款收到条。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颜庭虎有台大客车,其雇佣被害人郇建强当司机,该车对外承揽包车业务。2016年12月31日中午,颜庭虎与郇建强在济南市天桥区三角线街元泰涮羊肉店一房间喝酒吃饭,当日16时许,二人因包车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颜庭虎从该饭店厨房处拿了一把单刃尖刀返回房间内,捅刺郇建强腹部一刀。颜庭虎捅人后,立即让饭店工作人员打120救护。当救护人员来到后,颜庭虎陪同郇建强一同到医院救治。到医院后,郇建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工作人员打110报警。当公安人员赶到医院对仍在急救室守候的颜庭虎进行调查时,颜庭虎称“不知道郇建强是如何受伤的”。之后,公安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颜庭虎捅伤的郇建强,经公安人员教育,颜庭虎供述了持刀捅伤郇建强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郇建强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造成肝门静脉和胃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颜庭虎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郇建强的妻子。颜庭虎有台大客车,2014年,颜庭虎让郇建强给他的大客车当司机,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郇建强与颜庭虎是雇工和雇主的关系。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元泰涮羊肉店老板。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其与几个朋友在店里一个房间吃饭时,颜庭虎带着郇建强过来与我们一起吃饭。14时许,其他人走了,只剩下颜庭虎和郇建强继续吃饭。17时许,颜庭虎到厨房要酒起子,其让服务员崔某某给他拿。颜庭虎离开厨房不到一分钟,就叫其赶紧打120,其发现郇建强坐在房间的地上,厨房切羊肉用的尖刀在地面上。其把尖刀放回厨房,并拨打了120。之后,其和崔某某收拾桌上的餐具,颜庭虎要了一块白毛巾摁着郇建强肚子。120来到后,医生问怎么回事,颜庭虎说郇建强自己把自己捅伤了。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元泰涮羊肉店服务员。2016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颜庭虎与另一男子在房间内喝酒。16时许,颜庭虎到厨房要酒起子,其给颜酒起子时,颜已经离开了。之后颜庭虎喊“打120”,其在房间里看到颜庭虎用手捂着另一名男子的胸前,地上有少量血。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31日16时30分许,其在元泰涮羊肉店与郑某某聊天时,颜庭虎和郇建强在房间里喝酒。在我们聊天过程中,颜庭虎向服务员要酒起子,当服务员给颜酒起子时,颜没拿。16时40分许,颜庭虎突然叫郑某某打120。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省立医院急诊室医生。2016年12月31日17时许,120送来一名男性伤者,该伤者腹部有个创口,已无生命体征,当时陪同伤者来的男子自称是伤者的朋友。在此过程中,由护士打110报警。当民警到达时,陪同来的男子还在抢救室。6.公安机关调取的元泰火锅店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12月31日16时47分20秒颜庭虎从房间出来走向厨房;16时48分11秒颜庭虎从厨房拿一把刀返回到房间;16时48分23秒颜庭虎持刀捅刺郇建强一刀,后走出房间叫人;16时49分23秒郇建强倒地。7.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出具的K3701050009992017010002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说明材料证明:现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三角线街元泰老火锅店,从店内包间地面提取疑似血迹,从包间外西侧木椅上提取沾有疑似血迹桌布一条,从厨房门口垃圾袋内提取沾有疑似血迹毛巾一条。由派出所提交单刀尖刀一把,并提取被告人颜庭虎身上、衣服上的疑似血迹。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其确认是作案时使用的凶器。8.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出具的(济)公天桥(刑)鉴(尸)字[201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郇建强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造成肝门静脉和胃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9.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17〕153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颜庭虎右手血迹为郇建强和颜庭虎共同所留;颜庭虎左手血迹为郇建强所留;毛巾血布片、桌布血迹布片、地面血迹棉棒、颜庭虎左、右腿裤子血迹布片、匕首上的血迹均为郇建强所留。10.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明:2016年12月31日17时许,颜庭虎将郇建强捅伤后,让饭店工作人员打120救护。当救护人员来到后,颜庭虎陪同郇建强一同到省医院救治。到省立医院后,郇建强已无生命体征,但医生仍对郇建强进行了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医生认为可能是刑事案件,由护士打110报警。当公安人员来到医院时,颜庭虎仍在急救室,颜庭虎对公安人员讲“不知道郇建强是如何受伤的”。之后,公安人员通过调取元泰涮羊肉店的监控录像,发现是颜庭虎捅伤的郇建强。经公安人员的教育,颜庭虎供述了持刀捅伤郇建强的事实。11.被告人颜庭虎供述:其有一辆客车,日常该车用于班车经营,由郇建强当司机,所得收入其与郇建强分。2016年12月31日12时许,郇建强准备将近几个月的班车收入给其,其就带郇建强到元泰涮羊肉店吃饭。15时许,房间里就剩下其和郇建强,当时二人均有醉意,郇建强要求与其平分经营班车的收入,其不同意,二人吵了起来。其心里有气就出了单间打算找个酒起子继续喝酒,到厨房时看桌子上有把单刃尖刀,就顺手拿了。其拿刀的目的是为了切肉吃,也有吓唬郇建强的想法。当其拿着刀子回到房间时,郇建强开始骂,并说“你还拿刀子,还敢捅我”,其很生气,就说“捅你怎么样”,接着就捅了他肚子中间偏上位置一下,捅完后见郇建强出血了,就跑出房间让饭店工作人员打120,并跟着120一起把郇建强送到了省立医院。12.辨护人提供的赔偿款收到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颜庭虎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2万元。对于辩护人提出颜庭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对颜庭虎第一次进行调查时,颜庭虎没有承认捅伤被害人的事实,当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掌握颜庭虎主要犯罪事实后,经教育,颜庭虎才供述了持刀捅伤郇建强的事实。本院认为,在公安机关对颜庭虎第一次进行调查时,颜庭虎就应当如实供述捅伤被害人的事实,但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企图蒙混过关,此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据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庭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颜庭虎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而引发,案发时双方均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有抢救被害人行为,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对颜庭虎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颜庭虎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庭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谢家晋审判员 赵从明审判员 赵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海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