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进与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244号王志刚:本院在执行周进与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周进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志刚赔偿申请执行人周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48.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