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进与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244号王志刚:本院在执行周进与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周进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志刚赔偿申请执行人周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48.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