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1245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张某,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21日,由审判员张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6年3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用于种地,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7年1月12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辩称:承认借款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前给付原告吴某借款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