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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39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桃园区,。被告李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