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204号原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杰青,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亚伟,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与南方水务(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亚伟拟庭外调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