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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与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92民初7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2号。 负责人:吴林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忠,男,该行职员。 被告:李某,男,1957年8月20日生,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与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撤回 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