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管泽增与王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泽增,王秀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15号原告:管泽增,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录,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红,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管泽增与被告王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管泽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管泽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泽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管泽增负担。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崔现周审判员 郭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