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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管泽增与王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泽增,王秀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15号原告:管泽增,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录,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红,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管泽增与被告王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管泽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管泽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泽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管泽增负担。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崔现周审判员 郭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