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庆劳人仲案[2017]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24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庆劳人仲案[2017]03号裁决书仲关于赵某劳动报酬部分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宝源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案[2017]03号裁决书仲关于赵某劳动报酬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