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李亦军、刘雪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李亦军,刘雪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南路122号。负责人:刘宇宸,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行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亦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雪魁,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李亦军、刘雪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