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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陆洪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洪涛,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宾县林业局洪山林场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户籍地宾县。2016年9月21日因盗窃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黑龙江省羁押于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洪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洪涛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陆洪涛窜至宾县宁远镇洪山林场家属区住户张某1家门前,发现该院门上锁,认定家中无人后翻墙进入院内,用砖头将房屋窗户玻璃砸碎后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有线电视机顶盒一个,鸡蛋一袋及人民币四十二元后离开。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陆洪涛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5元。经侦查,被告人陆洪涛于2017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强制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洪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洪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陆洪涛窜至宾县宁远镇洪山林场家属区住户张某1家门前,发现该院门上锁,翻墙进入院内,用砖头将房屋窗户玻璃砸碎后侵入室内,盗走有线电视机顶盒一个,鸡蛋一袋及人民币四十二元后离开。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5元。案后赃物机顶盒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陆洪涛于2017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盗窃财物照片及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白色有限电视机顶盒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陆洪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陆洪涛于2016年9月21日因盗窃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31日因伤害他人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4月26日因伤害他人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4.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陆洪涛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5.证人赵某的证言:2017年5月27日零点钟左右,听见邻居张某1家有动静,屋里亮灯两分钟就灭了,白天下午一点多,付广来了,跳过去到张某1家,看见玻璃被砸碎了,说屋里被人翻了,就给张某1打电话了。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7年5月27日下午三点其在儿子家左右其妹夫给她打电话告诉其家东屋玻璃被砸了。其回家发现东屋糊窗户用的塑料布被整坏了,家中的数字机顶盒、鸡蛋及40元不见了,就让其儿子报案了。7.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陆洪涛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5元。8.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9.被告人陆洪涛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26日晚上,其喝完酒出去溜达,看见被害人家大门锁着,其从北面砖墙跳进院内,在外面把窗户拽开,用砖头砸碎了玻璃,进入室内盗窃白色机顶盒一个,人民币42元及一袋鸡蛋。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洪涛素有前科。其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且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