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海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海文,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海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22时,被告人姚海文接到张某,4求购100元冰毒的电话后,提出要张某,4先给钱再帮代购,并提出额外要40元好处费。当晚23时许,姚海文去到玉州区城站路好奇宾馆8510房向张某,4拿了140元后离开。当晚0时许,姚海文在好奇宾馆8510房把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交给张某,4,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4身上缴获其刚向姚海文购得的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当面称量,净重0.38克。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4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和缴获毒品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海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海文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姚海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姚海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海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柏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