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七四六厂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109992-8。法定代表人:赵莉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奉化区西坞街道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453532-2。法定代表人:陈文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陈文达去向不明,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浙B×××××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禾胜服饰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盛合制衣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申请费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