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春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220号原告李春,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金晓东。委托代理人邓昱琨,男。原告李春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