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3576谢岩斌与谢定泉、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岩斌,谢定泉,谢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576号原告:谢岩斌,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谢定泉,男,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谢丽华,女,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谢岩斌与被告谢定泉、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谢岩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谢岩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岩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30元,由谢岩斌负担。审 判 员 陆 杰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