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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3576谢岩斌与谢定泉、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岩斌,谢定泉,谢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576号原告:谢岩斌,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谢定泉,男,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谢丽华,女,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谢岩斌与被告谢定泉、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谢岩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谢岩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岩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30元,由谢岩斌负担。审 判 员  陆 杰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