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周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劲松,周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松,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周克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劲松与被执行人周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