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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303徐丙斋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丙斋,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高立举,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丙斋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丙斋、辩护人高立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丙斋于2017年3月12日21时许,在明知沈某1(女,2003年4月9日生)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将沈某1带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乐天玛特对面出租屋内,并与沈某1发生性关系。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随案向本院移送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丙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丙斋辩称,其当时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没有采取暴力行为,而且没有插进去;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丙斋没有强行奸淫受害人的犯意和行为,并不“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即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系中止犯罪,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徐丙斋将在网吧认识的被害人沈某1(女,2003年4月9日生)带回其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乐天玛特对面出租屋内,并在明知沈某1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沈某1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丙斋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丙斋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和到案经过,2017年3月13日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接110报警称“远洲对面停车场纠纷”,经了解系徐丙斋与沈某1及家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经带回派出所了解,沈某1称徐丙斋对其实施强奸,证实本案因被害人沈某1在公安机关报案案发;3、东海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防疫接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沈某1的出生日期;4、被害人沈某1的书包、书包内的书本、学生证、水某及被害人案发时的照片;5、东海县公安局东某2(刑)勘[2017]33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提取乳胶避孕套一只,证实案发现场及检材提取情况;6、东海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检材提取情况;7、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法物)字[2017]22023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害人阴道擦拭中未检出人精斑,左侧乳头擦拭的STR分型与徐丙斋血样STR分型相同,内裤裆部可疑斑迹、避孕套内、外侧表面均检出人精斑,为混合型STR分型,被害人血样和被告人徐丙斋血样的STR分型合并后可以形成;8、证人沈某2、孙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出生日期2003年4月9日,上初一,沈某1父亲沈某2常年外出务工;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听网吧的网管说其表妹沈某1被一个男的带走了,男的好像叫徐创,后来其在远洲三楼找到沈某1和这个男的,其问男的有无和沈某1发生性关系,两个人都说没有,其不放心就报警了;10、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给被害人作检查的时候,被害人看起来13、14岁左右,不太成熟;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看起来14岁左右,体态偏瘦,乳房还没有发育;12、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其从网吧出来和徐创一起回他住的地方,吃完东西后就睡觉了,后来徐创进来了,先把他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了,又将其裤子和内裤脱掉,用手摸其乳房,亲其嘴、脸和下体,用生殖器强行插进其阴部,后来又射精了……徐创戴了避孕套,其和徐创发生性关系之前说过其是第一次,徐创的生殖器没有插入其阴道,没有射精,其确实看见了大腿上有白色的黏糊糊的东西,其当时急着走,随便说的,后来徐创带其在远洲广场三楼玩的时候,其家人就找来了;13、被告人徐丙斋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丙斋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网吧认识被害人沈某1,主动提出叫她去其住处,吃完饭后其和沈某1上床睡觉,把她裤子脱下来,又把自己下身衣服脱了,用手摸她阴部、乳房,还亲她嘴和阴部的,用生殖器在她阴部蹭的,在其要插她阴道的时候她说是第一次,有点疼,其就没有插进去,然后戴着避孕套在她大腿周围蹭了一分钟左右就射精了,其发现避孕套上有个小洞,精液淌了出来。平时家人都叫其徐创,其没有问过她多大,看上去也就十七、八岁上初三的样子。被告人徐丙斋在公安机关的第六次供述,沈某1人比较瘦,胸部是平的,乳头也没有发育,阴部毛很少,颜色比较淡,有不满十四岁的可能。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徐丙斋及辩护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人关于受害人有可能不满十四周岁的供述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客观情况是出租屋里没有灯光,被告人不可能看到这么仔细的情况,公安机关讯问时有诱供的情形;被害人关于被告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已插入等陈述是虚假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人徐丙斋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被告人徐丙斋明知被害人沈某1未满十四周岁。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被害人沈某1出生日期2003年4月9日,被告人徐丙斋供述其用手摸被害人的阴部、乳房,其应当知道被害人胸部尚未发育这一事实,结合被害人的外貌、言谈举止以及证人庞某、王某的证言,足以认定被害人沈某1可能是幼女,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徐丙斋为明知。本案公安机关出警是因被害人家人报警称有纠纷,在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了解过程中被害人称徐丙斋对其实施强奸而案发,不属于最高院关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徐丙斋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丙斋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丙斋犯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丙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陆大娟代理审判员  安红卫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安琪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