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诉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利仕化工厂,湘潭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21行初15号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山塘村农机修造厂内。负责人郭利芝,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住株洲市荷塘区余家冲*栋***号。委托代理人王运秋,湘潭县石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法定代表人胡立新,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冯光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宇平,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系湘潭天易示范区两型办法制科科长,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观湘门直街**号**栋*单元*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欧阳勇,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系湘潭天易示范区综合执法协调局职员(湘潭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住湘潭县易俗河镇富豪阁居委会四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诉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于2017年8月1日以与有关部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县利仕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赵超纲人民陪审员 刘兆云人民陪审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