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阳光玉与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玉,郜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12号原告阳光玉,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郜捷,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阳光玉与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阳光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莹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