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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阳光玉与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玉,郜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12号原告阳光玉,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郜捷,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阳光玉与郜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阳光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莹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