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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714胥培与彭梧林、甘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培,彭梧林,甘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胥培。被执行人:彭梧林。被执行人:甘发东。申请执行人胥培与被执行人彭梧林、甘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彭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胥培6215.25元,被执行人甘发东就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胥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90元,由被执行人彭梧林、甘发东负担,此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彭梧林、甘发东于履行上述判决书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胥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125.8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依法转交申请执行人4075.89元,其余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另本院已依法委托商城县人民法院和罗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彭梧林、甘发东名下的财产状况。现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被执行人甘发东名下拥有牌照为苏D×××××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标的尚余3229.36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