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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善佑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南杜兴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光,北京哲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英亮,1971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善佑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4号楼三层004室。法定代理人:刘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善佑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善佑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872170.33元,执行中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