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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4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董邦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董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市小南路银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503515-X。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董邦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董邦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623.87元及债务利息,诉讼费2173元,执行费1124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邦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的房地产,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5日,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远超本案标的且土地性质属农村集体土地,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产,不符合司法处置条件,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董邦泉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邦泉作出拘��决定,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4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