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光远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31号罪犯张光远,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光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张光远、证人李文龙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光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光远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402号刑事判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的情况说明、交款单据、淮北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罪犯本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案经本院刑事审判专委会讨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