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英杰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杰,陈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848号原告:何英杰,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陈大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何英杰与被告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大伟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4200元,2.诉讼费由陈大伟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大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何英杰借款20000元,2016年还款5800元,余款未还。陈大伟缺席未答辩。何英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金额为20000元,年末还,用以证明陈大伟欠款事实。因陈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反驳主张及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大伟尚欠何英杰借款14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年末还,按通常理解应为2015年的年末,现已过还款期限,何英杰要求陈大伟立即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何英杰欠款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陈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