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文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44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郭文海,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文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文海醉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中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文海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郭文海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郭文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经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郭文海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郭文海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文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