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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郝忠林与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林,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545号原告郝忠林,男,汉族,1950年5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委托代理人边际,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福。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忠林诉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忠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郝忠林负担。审 判 长  牛旭峰人民陪审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张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