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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崔秀峰与元善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峰,元善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峰,女,朝鲜族,1948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元善姬,女,朝鲜族,1968年9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秀峰与被执行人元善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100元,执行费92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元善姬名下的房屋,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2017)吉2401执1022-1号执行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虎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李   俊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咸   永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