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晓花与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花,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74号原告张晓花,女,汉族。被告冯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花与被告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花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谭学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开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