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文学与盐边县河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学,盐边县河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25号原告:石文学,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河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水井湾。法定代表人:李红军。原告石文学与被告盐边县河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受理。原告石文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石文学负担。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