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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欧联卫浴环境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欧联卫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8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程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欧联卫浴。住所地新宁县春风路。法定代表人许中阳。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卫罚字[2016]第0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被执行人欧联卫浴店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对其作出新城管卫罚字[2016]第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交清全年垃圾处置费480元;罚款9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6]第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6]第0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欧联卫浴店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交清生活垃圾处理费480元、罚款900元,共计138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欧联卫浴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小凤审 判 员  陈凤玲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