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达州长惠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达州长惠商贸有限公司,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联禾筑信置业有限公司,达州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宋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凤凰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5304-2。负责人:陈迅,行长。被执行人:达州长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南外镇三叉路口通南商城4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21032569-8。法定代表人:杨长惠,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亭子镇油房沟。组织机构代码21032888-0。法定代表人:宋春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联禾筑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天恒花园E4幢1楼9-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攀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棕榈岛2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69919735-2。法定代表人:夏旗钢,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春桥,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申请执行达州长惠商贸有限公司、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联禾筑信置业有限公司、达州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宋春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和保全费100900元。执行过程中,本案与本院受理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申请执行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联禾筑信置业有限公司、达州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宋春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乐执字第175号;宣汉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达县赢川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乐执字第176号合并执行。通过拍卖被执行人联禾筑信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获款3560万元;赢川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获款11153万元;达州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二套房产,获款1061万元,共计拍卖获得价款15774万元。其中,47391982.38元(如有出入,以双方最后核定的金额为准,在本院(2015)乐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中抵扣)用于清偿了本院(2015)乐执字第175号执行案债务,案件执行费106300元;98916059元用于清偿了本院(2015)乐执字第176号执行案债务,案件执行费157400元;11086458.62元用以清偿了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的相应债务,本案执行费81800元。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