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华抓西因与被申请人谢却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抓西,谢却加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华抓西,男,藏族,1938年7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珠固乡寺沟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华才仁措,女,藏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青海省互助县巴扎乡财隆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韩宏德,门源县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却加,男,藏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珠固乡寺沟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兴琳,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桂琴,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华抓西因与被申请人谢却加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青222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协议内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抓西申请再审称:门源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协议内容:“原告华抓西给付被告谢却加补偿款115000元”显失公平,故请求再审。谢却加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2017)青222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协议无法律依据。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同时调解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第二项调解协议并没有显失公平,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补偿款1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二项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抓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占魁审判员 奚斌圣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