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红卫与被告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卫,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938号原告:田红卫,男,汉族,系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原告田红卫与被告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田红卫系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胶管分公司员工,原告田红卫诉称其在被告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担任门卫的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而原告田红卫并非被告西北橡胶厂延长凯迪橡胶有限公司员工,且该公司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卫在本案中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红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田红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磊 百度搜索“”